基本解释
康熙字典
汉语字典
汉字字源

见“处”。

處【申集中】【虍部】 康熙筆画:11画,部外筆画:5画

《唐韻》昌與切《集韻》《正韻》敞呂切,處音杵。《玉篇》居也。《詩·王風》莫或遑處。

止也。《詩·召南》其後也處。《廣韻》留也,息也,定也。

居室也。《詩·大雅》于時處處。

歸也。《左傳·襄四年》民有寢廟,獸有茂草,各有攸處。

分別也。《晉書·杜預傳》處分旣定,乃啓請伐吳之期。

制也。《晉書·食貨志》人閒巧僞滋多,雖處以嚴處,而不能禁也。

姓。《前漢·藝文志》《處子》九篇。《師古註》《史記》云:趙有處子。《廣韻》《風俗通》云:漢有北海太守處興。

州名。《一統志》晉屬永嘉郡,隋置處州。

《廣韻》讀去聲,昌據切。所也。《詩·邶風》爰居爰處,爰喪其馬。《魯語》五處三次。《註》次,處也。三處,野、朝、市也。

《集韻》居御切。通據。人名,齊有梁丘處。

通杵。《公羊傳·僖十二年》處侯處臼卒。《註》《左傳》作杵臼。《說文》作処。《廣韻》俗作䖏。

[①][chǔ]
[《廣韻》昌與切,上語,昌。]
亦作“処1”。“处1”的繁体字。
(1)居住;居于,处在。
(2)居家不仕,隐居。
(3)指女子居家或未嫁。参见“處女”。
(4)安居;安身。
(5)留,留下。
(6)自居。
(7)停止,止歇。
(8)对待。
(9)相处,交往。
(10)引申为相交往的人,即老朋友。
(11)交,交接;交战。
(12)安顿;安排。
(13)引申为处置,发落。
(14)处罚,惩办。
(15)治理;办理。
(16)指办法。
(17)决断;定夺。
(18)委任,任用。
(19)当,担任;承受。
(20)保持;执持。
(21)主持;执掌。
(22)谋生,维持生活。
(23)审度;辨察。
(24)分别。
(25)成立,建立。参见“處家”。
(26)占,占有。
(27)生病。
(28)享有;据有;取。
(29)筹划,设法;打算,着想。
(30)聚,聚集。
(31)常,定准

字源演变:

金文小篆 楷体

字形对比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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