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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制规定八种人的犯罪须经特别审议﹐并可减免刑罚﹐称为'八辟'。

⒈ 周制规定八种人的犯罪须经特别审议,并可减免刑罚,称为“八辟”。后来成为历代封建帝王的亲族、近臣减刑免刑的特权规定。 汉代改名八议, 三国魏正式写入法典,一直沿用到清代。

《周礼·秋官·小司寇》:“以八辟丽邦灋附刑罚。一曰议亲之辟,二曰议故之辟,三曰议贤之辟,四曰议能之辟,五曰议功之辟,六曰议贵之辟,七曰议勤之辟,八曰议宾之辟。”
贾公彦疏:“案《曲礼》云:‘刑不上大夫。’ 郑注云:‘其犯法,则在八议轻重,不在刑书。’若然,此八辟为不在刑书,若有罪当议,议得其罪,乃附邦法而附於刑罚也。”
孙诒让正义:“依《曲礼》注义,盖凡入八议限者,轻罪则宥,重罪则改附轻比,乃有刑也。”

辟,法令。八辟是周代针对八种特殊身分者所订的减刑法律,分为议亲之辟(对宗室之亲)​、议故之辟(对王之故旧)​、议贤之辟(对有德行之人)​、议能之辟(对有道艺之人)​、议功之辟(对有功勋之人)​、议贵之辟(对有高爵位之人)​、议勤之辟(对憔悴国事之人)​、议宾之辟(对先贤之后)​。见《周礼.秋官.小司寇》。八辟本不列入正式的法律中,后来改称为「八议」,纳为正式的法规,自汉沿用至清。

八辟

  • 孙诒让正义:"依《曲礼》注义,盖凡入八议限者,轻罪则宥,重罪则改附轻比,乃有刑也。"后来成为历代封建帝王的亲族﹑近臣减刑免刑的特权规定。汉代改名八议﹐三国魏正式写入法典﹐一直沿用到清代。
  • 八辟的字义分解

    读音:bā

    (1)数目字:~成|~股|~卦。

    (2)不定数;表示多:~面玲珑。

    读音:bì,pī,pì
    [ pì ]

    1.透彻:精~。透~。

    2.驳斥或排除(不正确的言论或谣言):~谣。~邪说。

    3.法律;法:大~(古代指死刑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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